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44號聲請人台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4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台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9年5月14日│99年6月20日│845,282元│EB0000000││││台北分行│││││├──┼────────┼─────────┼──────┼──────┼────────┼─────┤│002│台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9年5月14日│99年6月20日│150,000元│EB0000000││││台北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