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蘇玉華 被繼承人 蘇火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三關於「 蘇玉枝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蘇玉枝 」;另關於主文欄 陳建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蔡蘇玉枝誤載為 蔡玉枝 ,陳建光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者應為「Z000000000」,誤載為P00000000號,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