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丙○○
弄15號(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067號、96年度偵字第30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丁○○、乙○○均坦認犯行;被告甲○○、丙○○亦坦承曾替被告乙○○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買方,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丁○○、甲○○、乙○○、丙○○及證人 范姜士鑫黃啟其游承翰 、林呈威、 曾祺旺 、戊○○、 呂方誌呂政獻 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監聽譯文附卷足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3月19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7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97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97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丁○○、甲○○、乙○○、丙○○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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