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主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國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主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