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樓(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四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預計於審理期間居住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四樓胞妹之住所,應無串證或逃亡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母。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然依本案目前調查之結果,認為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因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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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