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鑫山 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W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所稱之附表,關於1102地號中面積「面積21,9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27/100,000」,應更正為「面積10446.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77」。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所稱之附表,關於1181地號中面積「面積10,3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77」,應更正為「面積21996.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27/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供附表因土地重測,面積及權利範圍之記載與最新重測後之不動產建物謄本不符,致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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