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愛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案限制出境之原因業已消滅,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二、被告因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被告自行陳報之聲請變更送達處所狀在卷可考(偵4667號卷第132頁至第138頁)。後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7月28日限制其出境及出海在案。
三、經查,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本院就被告被訴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審酌其經檢察官傳喚不到,所陳報之居所經警察訪遇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可見被告行蹤不定,仍有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程序之必要。是認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原因仍然存在,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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