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陳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賴欽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0年12月31日│25,000元│0000000│││││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