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原告 劉騏企 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資遣費1,250元工資30,000元工作31日,扣除事假1日,故核予30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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