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許國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傑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