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忠平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44、15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忠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忠平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1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