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黃宥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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