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盧明烽 訴訟代理人 洪麗真 被上訴人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孫達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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