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鄒登旭 被告 李適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適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度易字第16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鄒登旭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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