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吉昌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亓健源 被上訴人 呂吳阿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玖佰零貳元(計算式:遷讓房屋970萬元+依租約請求計208萬2902元,利息及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