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張幸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大同有限公司陳宇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1,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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