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丁士哲 律師被告戊○○
10之2號選任辯護人 蘇文弈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丙○○
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乙○○
(另案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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