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莊○○被告 朱家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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