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楊募生 被告 王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A部分(占用面積約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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