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 陳添榜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庚金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900元,應徵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