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告旭源科技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源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4,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