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薛鈞 相對人 劉凱琳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