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 張秉澤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 律師被告 張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因被告具狀而得悉被告已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不及對原告告知上情,導致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無從對此為攻擊防禦,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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