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 孫慶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所載「108年度刑保字第444號扣押物編號304」,應更正為「108年度刑保字第444號扣押物編號3」。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內有誤寫為「108年度刑保字第444號扣押物編號3『04』」之顯然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相左之錯誤,因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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