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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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甲○○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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