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乙○○自訴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乙○○自訴偽造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卅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羅一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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