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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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二)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