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
號2樓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被告戊○○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被告丁○○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記載「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參見判決書第3頁第1行、第7頁第5行均已經敘明損害金額為0000000元,主文記載顯屬誤寫)。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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