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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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煒傑因竊盜、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年
6月、4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5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均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3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12月2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佩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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