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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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豐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39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豐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豐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豐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185│有期徒刑│101年5月14│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10月1│││條之3第1│4月,如│日│101年度中交簡字│日│││項之違背安│易科罰金││第1200號簡易判決││││全駕駛致交│,以新臺││││││通危險罪│幣1千元│││││││折算1日││││├─┼─────┼────┼──────┼────────┼──────┤│2│刑法第216│有期徒刑│101年5月14│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11月5│││條、第210│4月,如│日至101年5│101年度中簡字│日│││條之行使偽│易科罰金│月15日│第2209號簡易判決││││造私文書罪│,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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