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移調字第122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陳功 聲請人 陳古玉巡 代理人 林協成 相對人 黃榮吉 相對人 羅心芳 相對人 林金成 相對人 吳金玉 相對人 鄭基昌 相對人 蕭明珠 相對人 王儷蓉 相對人 吳文婷 相對人 郭傑儒 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12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司法事務官張宇芳書記官李梅芬調解委員蘇盛源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協成到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張志明律師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同區段120-2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等九人。
二、第一項移轉登記所生之稅捐、印花稅、過戶規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依一般交易負擔。代書費各自負擔。
三、相對人等九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
四、聲請人願將對相對人 許麗萍 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回溯五年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讓與相對人等九人。
五、聲請人撤回對於相對人許麗萍之訴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協成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張志明律師調解委員蘇盛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記官李梅芬司法事務官張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