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告 陳鍵 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宗佑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上所載被告周宗佑年籍不詳(其姓名亦乏佐證),漏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XXXX元。」),漏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有關原因事實之陳述混亂不明確,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前述訴狀上之欠缺,並繳納裁判費(如附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表: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可利用司法院網站線上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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