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賢 、 吳振耀 兼 吳廖麗錦 之繼承人、 吳玉鳳 即吳廖麗錦之繼承人、 吳玉琪 即吳廖麗錦之繼承人、 吳惠雯 即吳廖麗錦之繼承人、 吳佩娟 即 吳慧姬 即吳廖麗錦之繼承人、 吳承翰 即 吳祥傑 即吳廖麗錦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