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 邱淑珠 債務人 李村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