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告 王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沈巧元 律師被告 胡潤能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簡映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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