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三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 和訴訟代理人 陳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凱華實業股份│台新國際│103年10月1日│7,622元│CI0000000│││有限公司劉│商業銀行││││││國慶│建北分行││││├──┼──────┼────┼──────┼─────┼─────┤│002│凱華實業股份│台新國際│103年12月1日│2,829元│CI0000000│││有限公司劉│商業銀行││││││國慶│建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