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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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鄭楊雲娥 原告 鄭坤華 原告 鄭坤鳳 原告 鄭宇 哲原告 鄭宇原 原告 鄭坤誼 兼法定代理 鄭許慧婉 人前列鄭楊雲娥、鄭坤華、鄭坤鳳、 鄭宇哲 、鄭宇原、鄭坤誼、鄭許慧婉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孟陽 、 呂再興 、 廖金碧 、 邱奕鈞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 陸佰 肆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