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淑妃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是以,上開各式刀械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1月27日桃警保字第1110007192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27頁),是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