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黃錦松 被告 吳志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