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東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東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東海因贓物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贓物│詐欺│││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5.03.13│102.04.26之後至│││││102.05.06前之5月初│103.08.21││││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79號│字第13262號│字第1326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303號│730號│730號││├────┼─────────┼─────────┼─────────┤││判決日期│105.04.25│106.04.26│106.04.2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判決││303號│730號│730號││├────┼─────────┼─────────┼─────────┤││判決確定│105.05.23│106.04.26│106.04.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392號│執字第8045號│執字第8045號(編│││(已執畢)││號2-3定刑6月;│││││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