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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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毓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762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毓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毓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9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吳毓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104年12月1日至│││││104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512號│偵字第512號│字第2960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279號│第279號│第1048號││├────┼────────┼────────┼────────┤││判決│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105年9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判決││第279號│第279號│第1048號││├────┼────────┼────────┼────────┤││判決│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4日│105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37號(編號│字第3237號(編號│字第16221號(編│││1至3應執行有期徒│1至3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3應執行有期│││刑1年7月)│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4號│偵字第4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1053號│第1053號│││├────┼────────┼────────┼────────┤││判決│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判決││第1053號│第1053號│││├────┼────────┼────────┼────────┤││判決│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762號(編│字第16762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