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家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102年度調偵字第78號)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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