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大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礱盛工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大億消防器材有限公司│368,208元│KN0000000│104年3月25日│││王家隆│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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