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9746元│3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119984元│3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62466元│3月24日││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0951元│3月24日││算之利息│├──┼────┼──────┼─────┼───────┤│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7758元│3月24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一)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
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185,998元正未給付,其中79,746元為本金;105,668元為利息(2005/12/6~2015/03/23);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
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260,173元正未給付,其中119,98
4元為本金;140,105元為利息(2005/10/10~2015/03/2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157,109元正未給付,其中62,466元為本金;79,778元為利息(2006/2/9~2015/03/23);14,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分0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232,008元正未給付,(其中80,951元為本金,151,057元為利息(2005/11/25~2015/03/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660,354元正未給付,其中227,758元為消費款;428,996元為循環利息(2005/10/24~2015/03/23);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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