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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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告 周亞諾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
陳湘君 律師被告 周采嫺 (原名 周晏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周妟珠 」記載,應更正為「周晏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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