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晋嘉 即啟耀企業社被上訴人即被告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83,42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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