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方永良 送達代收人 楊祺祥 前原告與被告 方文瑞方文志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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