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怡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5月17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就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541,689元協議成立清償方案,約定聲請人自95年6月起,分80期,於每月10日清償36,113元,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約35,000元,然聲請人之配偶工作不穩定,尚須扶養3個小孩及婆婆,實已入不敷出,此顯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積欠慶豐商業銀行等無擔保債務共2,541,689元且名
下無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見原審卷第20-2
2頁)、協議成立清償方案協議書(見原審卷第24頁)、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原審卷第17-1
9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㈡聲請人於95年起於裕祥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至今,95年至
96年平均每月收入為42,593元,後因景氣不佳致薪水降低,現每月薪資收入僅餘35,647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98年迄今每月薪資證明1份(見本院卷第1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份(見原審卷第18-19頁)為證,堪認為真實。又聲請人育有
3名子女( 陳至頡陳玫燕陳勝駒 ),出生日期分別為79年11月1日(19歲)、83年5月19日(15歲)、90年10月22日(8歲),而聲請人配偶 陳逸銘 95年、96年均無所得收入,有聲請人三名子女戶籍謄本(見原審卷第33頁)及陳逸銘95年度、96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抗告卷第34頁)可稽,聲請人稱其配偶長期失業並無所得,三名子女均賴其一人扶養等語,應屬可信。再聲請人已成年,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標準,惟聲請人之三名子女均未成年且生活單純,並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三人之基本生活費與一般成年人應不相同,茲參酌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以前開行政院主計處所定97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最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百分之60核定聲請人子女之最低生活費。經核計結果,聲請人個人之生活必要費用為9,829元、子女3人之扶養費為17,692元(9,829元×60%×3=17,692元),合計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金額為27,521元。聲請人另稱要扶養婆婆 陳邱玉女 云云,經本院調閱陳邱玉女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見本院抗告卷第36-3
9頁),其95年、96年分別領有利息所得14,258元、15,126元,且名下財產價值計有3,734,700元,足見陳邱玉女之經濟狀況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聲請人並未舉證說明陳邱玉女已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而聲請人已陷於債臺高築、自顧不暇之情況,聲請人將陳邱玉女列計為受扶養人非屬合理,不足採信。
㈢聲請人曾於95年5月17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就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2,541,689元協議成立清償方案,約定聲請人自95年6月起,分80期,於每月10日清償36,113元,參酌前述聲請人於95年至96年間平均每月收入42,593元,扣除每月支出27,521元,僅餘15,072元,已難負擔上開還款方案,是聲請人後於96年間毀諾,應屬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衡諸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現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減至35,647元,本件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應屬無訛。此外,本件另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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