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前段關於「本判決於被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為被告供擔保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被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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