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丁○○
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
乙○○己○○甲○○上列當事人之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並非地上權法律關係,其訴訟標的應以土地上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面積之價值計算,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86,000元(依據土地登記謄本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354坪即1,170平方公尺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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